有關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申請提前復職之審核與核准程序及相關因應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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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4-16 1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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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0537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2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第3項) 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但其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第7項)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前條第3項規定程序辦理。」第11條規定略以:「……(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申請留職停薪之核准程序,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3項)前項核准程序,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三、 |
據上,有關專任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復職之申請與核准程序,本辦法第6條第7項、第5條第3項及第11條規定已有明確規範。專任教師於學期中復職並非常態,留職停薪之教師申請提前復職,須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如有疑義,得由教育部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且尚須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核准程序,始得成立,以確保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職之申請確實適法,並維護學生及代理教師權益。教育部重申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確實適法,以維護代理教師及學生受教權。教育部業分別以111年2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7193號函及113年9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2015號函(本府分別業以111年2月21日府教學字第111058381號函及113年9月9日府教學字第1130339599號函諒達),重申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確實適法,以維護代理教師及學生受教權。 |
四、 |
查本府前以113年3月20日府教學字第1130097714號函轉達教育部113年3月1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0550號函意旨,應於獲知留職停薪教師需提前復職時,同步通知代理其職缺之代理教師職缺變動,以利各該代理教師併同因應後續謀職。為兼顧代理教師工作權及專任教師依法申請提前復職之權益,應落實專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申請提前復職之相關審核及核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