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州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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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5-02-18 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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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溪州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學生個人使用管理要點
114 年 2 月 12 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8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90091138 號函、彰化縣政府109年8月7日府教網字第1090280207
號函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 目的: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個人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
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
- 定義: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
裝置及其他具無線通訊功能之裝置。
- 申請方式
- 每學期開學2週內由導師統一在期程內向學務處訓育組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1),開學2週後轉入學生則不在此限。
- 填報申請表(附件1),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 申請者須經由監護人同意切結並確實瞭解並願意本校行動載具相關使用規定。
- 申請時由各班導師登記申請者名冊(附件5),名冊電子檔併申請表送學務處,待審核後正本由學務處存查,副本一份發還各班導師留存對照管理。
- 管理規定及細則:
- 穿戴式裝置之行動載具,包含智慧手環、智慧手表等兼具無線通訊功能之複合式裝置,導師得視情況訂定使用規則。除穿戴式裝置外,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在課堂中,禁止操作使用。
- 行動載具之使用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或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
- 在校期間學生請自行妥善保管行動載具,善盡保管責任,如有受損或遺失的情形,一概有學生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 每次申請,核可有效期限為該學期,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到校。
- 未依規定申請者或因違反規範而被註銷使用者,該學期不得再提出申請。
- 如未申請通過者或經註銷使用資格者,攜帶行動載具到校將由導師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長領回。
- 上課期間行動載具應關機並收入書包,若於上課時發出聲響、振動及閃光或明顯使用軌跡,前兩次予以告誡並暫時保管行動載具至放學並紀錄之,一個學期違規使用累積達三次即註銷其使用資格,通知家長並禁止帶行動載具到校。
- 在校期間,均須關機,收入書包中存放。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後立即關機放回書包。
- 在校期間,學生禁止以行動載具從事錄影、錄音、拍照、玩遊戲、上網、傳送及接送簡訊。
- 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行動載具,或使用行動載具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
- 違規處置: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未遵守相關規定,違反管理規範,教師得依下列違規狀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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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學生未經申請而自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該行動載具由班級導師代為保管,並於當日放學前交給學生帶回,並通知家長,若須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請依規定提出申請。未檢附家長同意之學生,不得將行動載具攜帶至學校。違者記行動載具違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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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次違規:口頭告誡,記錄並在聯絡簿黏貼違規使用通知單(附件2)書面通知家長。
2. 第二次違規:口頭告誡,記錄並在聯絡簿黏貼違規使用通知單(附件2)書面通知家長。
3. 第三次違規:由導師代為保管行動載具,記錄違規事實,記錄表及通知書(附件4)黏貼聯絡簿並通知家長放學領回,家長領回時請填寫行動載具領回確認單(附件3),取消本學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權利。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