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 函 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若無特殊理由應以學年或學期起迄日為留職停薪核准期間,以保障學生受教權及代理教師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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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6-20 13: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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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因前條第1項第3款(育嬰留職停薪)及第4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諮詢小組成員人數至少3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3分之1、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成員總數3分之1。」 |
二、 |
本會近日接獲會員反應,有學校並非以學期起迄日期為育嬰留職停薪核准期間,代理教師因以原教師留職停薪期間為聘期,不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之2第2項聘期起訖日期規定。 |
三、 |
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之立場,避免於學期中頻繁更換教師,育嬰留職停薪除子女於學期中滿3歲之情況外,不宜適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彈性調整留職停薪期限之規定,亦可避免教師以寒暑假開始日為留職停薪迄日,次學期開學前再次申請留職停薪規避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3項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