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控管公務員例外延長辦公時數,如有例外延長辦公時數情形,應依規定於期限內報府同意或備查,並檢附彰化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延長辦公時數申請表。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8-15 15:42:37
點閱:126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3年7月23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493號函辦理。 |
二、 |
查行政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同辦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次查人事總處112年12月6日總處培字第1123031128號書函(本府112年12月14日府府人考字第1120493638號函計達,詳附件1)亦有說明,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並透過工時統計分析、主動抽查等措施,確實定期檢討所屬機關(構)勤休制度之妥適性。 |
三、 |
請各機關學校確實依勤休制度規定,申請延長辦公時數時應審慎評估延長辦公時數之事由,並依規定期限函報本府同意或備查(本府112年4月13日府人考字第1120132153A號函計達,詳附件2)。 |